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域(以下简称 “禁放区”)
1.县城建成区内:
范围:包括云陵镇辖区内的社区和行政村(下坂村、下城村除外);莆美镇辖区内的部分社区和行政村(含怡景社区、宝城社区、泰景社区、绥阳社区、宝龙社区、福锦社区、宝洋社区、君豪社区、宝山社区、演武亭村、前埔村、后汤村和宝树村)。涉及交叉部分以划定红线为准。
(1)住宅小区;
(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3)汽车站;
(4)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5)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6)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学校、幼儿园;
(7)文物保护单位、网吧、KTV 等公共文化场所;
(8)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9)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10)县城区祠庙。
2.具体划定区域内的一切空间、场所:
东至漳江、324 国道;西至将军山公园美食村、渡槽下;南至漳江核苑、高洋路;北至消防大队(漳江)。
(二)禁止燃放时间
全年除特定允许燃放时间外,其余时间一律严禁燃放。允许燃放时间: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十五的六时到二十四时。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烟花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二、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除我县县城及周边区域群众要严格遵守禁放规定外,禁放区外的群众举办婚丧喜庆活动途经禁放区域,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不得违规燃放;对违反禁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大力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违反本通告的党员干部,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0596-8532991、854617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附件:云霄县县城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