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标准
1、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
(1)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
(2)4-5人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3)6人以上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2、建筑面积及层数标准
(1)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建设层数均控制在三层以内,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
(2)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住宅层高控制一般情况下为首层层高不超过4米,其余楼层层高不超过3.5米。
3、一户认定标准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2)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3)有兄弟姐妹的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4)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一宅”的认定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且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合计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在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或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视为多户合并建房,每户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5、申报条件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除外;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分户时应予以扣减至符合法定面积标准,一户多宅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乡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5)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6)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进行异地安置的;
(7)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新建住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不予批准申请
1.不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
2.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3.拟建住宅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4.原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性用途后又申请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
(一)《云霄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一式6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包括公示照片);
(四)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分户、征用拆迁没有旧房的对象除外)。
(五)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有资质的危房鉴定部门(或者2名以上建筑结构工程师)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书(评定表)。
(六)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七)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也可以选用住建部门提供的标准通用图或云霄县农房建筑立面图。
三、申报程序
村民→村委会领取《云霄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公示15个工作日,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人意见等村民建房申请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审批→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开发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建(或房屋建设管理部门)、林业站等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和一同到实地勘测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依据相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取得规划许可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审批用地批准手续,在接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核发《福建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村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组织乡镇(开发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建(或房屋建设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一同到现场进行放样,实地丈量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建房规划、建房质量安全等相关要求→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竣工后,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申请,并填写《云霄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在收到验收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开发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建等相关部门和村委会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农村建房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根据验收意见出具《云霄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