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县法院在执行的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执行员韩辉煌阅卷后发现该起案件业主方已经支付了该合同的全部款项,通知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下称建设公司)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但对申请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有所顾虑,因而没有支付工程款。
执行员通过电话沟通,了解到本案是建设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申请人陈某负责施工,陈某又将部分工程的部分再分包给作为第三方的农民工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陈某没有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建设公司代陈某向农民工支付过一部分劳务工资,因而在工程完工后,建设公司未向陈某支付全部工程款。而陈某也在农民工向其要求支付工程款时,以建设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故意拖欠。
于是,执行员通知陈某、建设公司及第三方农民工代表到法院进行协调。经释法后,建设公司表示愿意当场支付。后再做陈某和农民工代表思想工作,双方也同意让步并达成和解。
为了防止当事人反悔,损害农民工利益,执行员立即着手将三方达成的意愿尽快变为现实,要求三方当事人当场立即支付、接收款项。最终,农民工拿到了90%的工程款20万元,陈某拿到应得的部分工程款,并表示等工程验收通过后会继续向农民工支付剩余尾款,建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也甩掉了后续讨薪之忧。
最终,三方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